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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业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资委[2016]2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6-20
实施时间: 2016-6-20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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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直企业:
  近年来,市直企业为开拓新业务,布局发展金融产业,相继成立了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和新业务的开展,对企业拓展业务空间,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盈利水平,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审计稽查发现,开展该类业务的部分企业,也存在着担保资产不充分、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资产追偿难,以及涉诉事项多等潜在风险。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为企业带来财务和经营风险,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构成威胁。
  为加强企业金融业务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和规避资产损失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开展金融业务。
  企业要稳健经营,优先保障资产和资金安全,有效落实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确保担保资产足额充分,便于追索。
  企业对外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措施,降低担保风险,增强追偿能力。
  对已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事项,要及时主张权利,妥善研究对策,依法采取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保障和维护资产安全。
  五、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和防控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决策审批程序,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同时,要对已开展的相关业务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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