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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农[2016]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7-18
实施时间: 2016-6-1
失效时间: 2018-6-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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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市)财政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青岛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青岛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市级扶贫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完成农村精准脱贫任务的意见》(青发〔2016〕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推进精准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财农〔201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扶贫转移支付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市定经济薄弱镇、村和省定贫困村及贫困户进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实现精准脱贫目标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扶贫转移支付资金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资源、集中使用,绩效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使用方向
  第四条 市级扶贫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范围,对全市10个市定经济薄弱镇每年每镇补助200万元;200个省定贫困村每年每村补助40万元;平度市128个、莱西市58个市定经济薄弱村每年每村补助30万元;每年安排用于扶持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生产经营项目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除上述范围按照市、区(市)两级统筹帮扶外,其他经济薄弱镇、村及贫困户,由区(市)、镇(街道)两级统筹帮扶。
  第五条 市级扶贫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实施农村电商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等项目,以及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特色产业;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市定经济薄弱镇、村和省定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生产生活道路等;
  (三)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进行补助;
  (四)围绕帮助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生产经营项目、有信贷需求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以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长期稳定脱贫增收的各类经营主体解决信贷融资难题,支持开展金融扶贫,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和风险补偿等;
  (五)其他与扶贫对象、支持产业发展有关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 市级扶贫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基本支出;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弥补企业亏损;
  修建楼堂馆所;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企业担保金;
  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各区(市)扶贫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薄弱镇、村和贫困村的工作指导,按照扶贫资金使用方向,围绕区(市)扶贫项目规划,结合各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优先用于与精准脱贫最直接、群众最关心、需求最迫切的项目。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行区(市)审批,市级备案。各区(市)扶贫办、财政部门要根据市财政下达的市级扶贫转移支付资金,结合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情况,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并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各区(市)应完善扶贫项目及资金使用公示制度,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将扶贫项目及资金使用详细情况在项目实施镇(街道)、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完成时间、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十条 各区(市)要按照实施方案内容抓紧抓好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区(市)扶贫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关键环节的跟踪检查,全力推进项目实施。在确保具备开工条件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加快项目建设,可按规定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项目竣工后,区(市)扶贫办负责组织验收,区(市)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应及时审核拨付扶贫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市)要根据当地扶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各区(市)财政扶贫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十二条 市财政通过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2016年-2018年补助经济薄弱镇、村和贫困村的扶贫资金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提前一次性下达到相关区(市)。各区(市)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与市级扶贫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按照扶贫部门提供的项目规划,提前将资金下达或通知到相关镇(街道)。
  第十三条 市级扶贫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市)财政部门或镇(街道)财政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或报账制,及时拨付扶贫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市)要加快市级扶贫转移支付资金执行进度,确保扶贫资金及时到位。市财政将定期调度各区(市)扶贫资金执行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区(市)要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按照“集中使用、性质不变、渠道不乱、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大对现有涉农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对资金使用分散、项目交叉重复等相关涉农专项资金,与行业扶贫、生态补偿、专项扶贫、社会帮扶等资金捆绑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各区(市)要依托扶贫项目规划,引领项目资金整合,切实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除据实结算的普惠制资金外,各部门安排的其他涉农项目资金按照不低于20%比例用于扶贫脱贫。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区(市)扶贫办、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协调配合力度,建立扶贫项目和资金信息共享机制,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管理与绩效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扶贫效果。
  第十七条 建立扶贫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区(市)负责对扶贫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市级部门将在区(市)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加大对市级扶贫转移支付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市)财政部门、扶贫办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1日。原《青岛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2014〕34号)和《青岛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201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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