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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25
实施时间: 2016-6-25
失效时间: 2016-10-7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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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目前在用的契证格式重新公告如下:
  一、契证的发放。
  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完纳契税后(包括办毕契税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向纳税人发放契证。
  二、契证的格式及内容
  (一)契证式样为本装式,封面颜色为深红色,上方中央印有烫金“契证”字样,中央印有烫金“浙江地税‘税徽’”,下方中央印有烫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字样。封底颜色与封面相同(见附件1)。
  (二)契证边沿尺寸为:折拢18㎝×13㎝,展开26㎝×18㎝。
  (三)契证内页为100克带彩色纤维水印纸,黑油墨。
  (四)契证为竖式打印。
  (五)P1右上角印有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记“地”字,外加“□”。台头右上方印有契证字号。字号编制方法全省统一。字号由契证印制年代、版次、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号码顺序组成。如(20101)浙地契证××号
  (六)P2左下“填发机关(盖章)”处,加盖填发机关“征税专用章”。
  (七)P3为完税凭证粘贴处。
  (八)P4为契证存根联,中缝“钢线”中央加盖“齐缝章”(征税专用章),并撕下作为税务机关留存。
  (九)P5为空白。
  (十)P6印有“注意事项”。
  三、契证相关指标填写说明
  (一)“土地房屋坐落”栏填写转移的土地、房屋坐落地址。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栏根据各地征收机关确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
  (三)“转移方式”栏填写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赠与、土地继承、土地交换、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拆迁、房屋继承、房屋分析、房屋抵债、房屋作价入股等内容。
  (四)“房屋(土地)用途”栏填写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其他用地;住宅(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非住宅等内容。
  (五)“产权面积”栏指转移的房地产权属的全部面积。
  (六)“计税面积”栏填写计征契税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面积,如免税的,该栏填写免税面积。
  (七)“成交金额”栏指房地产权属转移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
  (八)“计税金额”栏填写征管机关依据征管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
  (九)“契证编号”由契税征管软件按编号规则产生,16位编号规则为:“6位地区编码+4位年份编码+6位流水号”。
  (十)“完税凭证字号”栏填写完税证或缴款书上的编号。
  (十一)“附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契证的换发与遗补
  对原契证打印有误或纳税人依据相关事实要求对契证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收回原契证并注销,打印新契证发给纳税人,在附注栏中标记“换发时间:××年××月××日”。对纳税人不慎遗失契证申请补发的,征收机关可查询到原纳税记录的,据此注销原契证号,打印新契证;征收机关无法查询原纳税记录的,纳税人应提供契证遗失证明原件和遗失报刊公告复印件,征收机关据此予以注销原契证,打印新契证,在附注栏中标记“遗补时间:××年××月××日”。
  本公告自2016年6月25日起执行。
  附件:契证格式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
发文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10
实施时间:20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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