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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工业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经信发[2016]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5-9
实施时间: 2016-5-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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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拓展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和领域,增强我市投资发展内生动力,鼓励优先采用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方式,提升全市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根据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工,现就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集聚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市场化建设的基本方向,创新全市工业产业集聚区投资运营机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活动,通过建立完善公平的市场环境、有效的政策措施、合理的回报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推进、试点先行,不断提升全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工业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工业产业集聚区PPP项目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公开公平。采取招标、招募、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招商方式,公正择优确定投资人,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市场主导。充分尊重各区、市政府,街道(镇)及工业产业集聚区的自主决策权,鼓励按市场化原则做好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提升利用社会资本的能力。
  (四)风险控制。加强项目管理,建立政府负债风险和资金管理风险的预测、监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三、实施范围
  凡属政府主导规划建设的工业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依法依规能够实行社会资本融资的,均可通过相关方式投资、建设、经营。根据项目公共产品属性,分别建立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类、资源环境与生态保护类三类子项目库。主要包括:供水、供暖、供气、地下综合管廊、公路等基础设施类项目;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化等资源环境与生态保护类项目;集聚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具体要求:
  (一)对燃气、热力等经营性领域项目,可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推进市场化运作,政府财政资金不再直接投入;
  (二)对污水处理等准经营性领域项目,可合理选择建设-移交(BT)、建设-经营-移交(BOT)、公共私营合作制(PPP)、股权投资等方式,并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三)对集聚区内道路、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新建线路可采用PPP、BOT、BT等方式,在建线路可采用PPP、股权融资或股权融资+委托运营等方式;各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采用BT等方式;
  (四)对生活垃圾和固废处置项目。新建项目可采用BOT、PPP、股权投资等方式,建成项目可采用TOT或委托运营等方式。
  四、政策扶持
  (一)市经济信息委将对接市财政等有关部门通过PPP发展基金,优先支持项目库内的重点项目。
  (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集中召开项目推介会等方式,为入库项目搭建对接平台,加快项目推进。
  (三)本着精准发力原则,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推动项目方与国家开发银行、大型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对接,并对推进速度快、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五、实施步骤
  各区市PPP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由区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各区市工业产业集聚区PPP项目应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操作规程,经实施方案报送、实施方案评审、上报市政府批复后实施。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区域的项目库,并进行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项目信息,细化项目识别标准,严格控制入库项目质量,并汇总填写青岛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表,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联系处室:产业规划与园区处,联系人:郭猛,联系电话:85911248。
  附件:青岛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表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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