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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粘土砖专项资金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1]9号沪价费[2001]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2-19
实施时间: 2001-2-19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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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粘土砖专项资金"的函》(沪建经〔2000〕第0846号)收悉。根据《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2000〕第90号令)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为粘土专项资金的执收单位。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粘土砖专项资金。
  二、粘土专项资金的收费标准为使用实心粘土砖(折合标准砖)每块0.1元,使用空心粘土砖(折合标准砖)每块0.025元。凡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砖范围而使用粘土砖的按上述标准加倍征收。
  三、粘土砖专项资金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其收入属财政性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办、理购印手续。
  五、接文后,请各区、县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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