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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青经信发[2016]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2-26
实施时间: 2016-2-2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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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推动全市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现提出2016年全市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时期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及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绿色制造体系目标任务,以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为主线,突出"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的清洁生产理念,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产业链清洁生产、大气污染防治、高风险污染物削减等重大工程实施;推动清洁生产政策支持方式向注重实效转变,加强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提升全市清洁生产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推进全市100户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其中50户企业完成评估认定。
  --抓好30个左右政府购买企业环境减排服务的清洁生产项目,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市高风险污染物削减项目。
  --推进食品产业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增加10个百分点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实施清洁生产重点工程
  1. 抓好产业链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工程。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关于加强食品产业链清洁生产工作的通知》,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需强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强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它企业为提高节能或环保水平,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减排量给予奖励。
  2. 开展大气污染治理行动。按照工信部、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技术的通知》,会同市环保局,继续实施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行动方案》。
  3. 开展高风险污染物削减工程。按照工信部、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组织实施我市《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组织2-3个已竣工高风险污染物削减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二)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4. 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市和区市两级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政策,以食品产业链为重点,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区、市每年发动10户以上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力争每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认定企业5户以上。
  5. 加强清洁生产信息化管理。启用全市清洁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认定全过程监控、清洁生产项目申报管理、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清洁生产专家管理以及清洁生产企业和项目等信息查询,确保清洁生产工作过程公开、透明。
  6. 规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认定。依据《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进一步规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认定程序,企业按程序可自主开展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由所在区、市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能源、资源、环保等专家,对需要评估认定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我委给予全过程指导。
  (三)抓好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实施
  7. 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健全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制度,调度我市在建的青啤股份、琅琊台集团、双星轮胎、格锐达橡胶4个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进度,组织竣工项目示范效果评价,上报工信部备案。
  (四)组织低碳示范园区和"两型"试点企业创建
  8. 组织试点园区和企业创建工作。组织高新区实施低碳示范园区创建,利用3年时间,完成低碳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推进青啤股份、即发集团、北船重工、软控股份、天盾橡胶等5个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工作,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并对完成试点方案建设的企业,提前组织专家进行预验收后,申请工信部验收。
  (五)完善咨询服务体系
  9. 加强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组织我市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参加国家、省、市相关培训活动,提升业务知识水平。按照省经信委部署,规范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组织企业和区、市清洁生产主管部门,通过清洁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督评价,提高服务水平。
  10. 加强清洁生产专家管理。印发关于征集清洁生产专家库成员通知,组织各区、市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推荐节能、资源、行业、环保、财务等各方面专家,扩充清洁生产专家库。召开清洁生产专家培训班,提高业务水平。
  (六)加强清洁生产宣传
  11. 召开2016年度全市清洁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各区、市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以及食品产业链企业参加会议,总结2015年清洁生产工作,为清洁生产企业授牌,部署2016年重点工作,讲解《青岛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清洁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办法》,做好政策宣传。
  12. 组织基层清洁生产宣讲活动。会同各区市主管部门,通过集中或分散的形式,集中或分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组织开展基层清洁生产宣讲活动,进行清洁生产知识及企业清洁生产案例等宣讲活动。
  13. 深入企业培训清洁生产知识。会同各区、市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在深入企业宣传鼓励企业发展政策的同时,宣传清洁生产知识,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七)建立政策保障机制
  14. 组织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实施。会同市财政局,组织2016年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环境减排贡献量进行审核认定,安排专项资金800万元,购买其环境减排贡献量,力争购买30个左右企业贡献量。做好2017年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组织。
  15. 鼓励各区、市建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鼓励各区、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要求,建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八)加强清洁生产行业自律
  16. 建立清洁生产促进会。会同市环保局,探讨建立我市清洁生产促进会,吸引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专家参与,研究解决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开展行业自律,逐步我市提高清洁生产工作水平。
  附件:1.工信部《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
  2.工信部《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2月26日
  附件1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工业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工业生产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污染物产生的方案,并对方案的投入、产出效果进行分析,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实施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以工业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自愿开展审核,按照自主审核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持续推进。
  第二章 审核类型
  第五条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以下简称"双超"企业);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以下简称"高耗能"企业);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以下简称"双有"企业)。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七条 自愿性审核是指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强制性审核以外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自愿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章 审核方式
  第八条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方式包括企业自主审核和咨询机构协助审核。
  第九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知识;
  (二) 至少包括工艺技术、环保、能源、财务等专业人员;
  (三) 具有三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
  (四) 工艺技术、环保、能源三专业的审核人员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 鼓励具备上述审核人员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一条 不具备上述审核人员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审核人员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咨询机构应按其服务的行业范围开展相应咨询服务,开展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上述审核人员条件。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自主审核与咨询机构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创新方式。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针对行业存在的关键共性问题,组织开展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对于工业企业聚集的各类工业园区,可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开展园区集中式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原则上按照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产生和筛选、实施方案的确定、编写审核报告、方案的实施等程序开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推动辖区内企业自愿性审核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审核。
  开展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在编制完成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将审核报告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并在媒体上公布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计划,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对按上述要求开展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在其部门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公布名单,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双超"、"双有"企业名单和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布的"高耗能"企业名单,按职责指导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对开展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可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资金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给予优先支持;对审核成效显著的企业可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贴或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将推行清洁生产纳入发展战略,编制清洁生产规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鼓励工业企业有效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方案,规范实施效果评估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之后,对所取得的绩效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科学地、量化地评估,并给出评估结果的过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结合地区工业布局、资源能源及环境突出问题,组织对所在地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四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应在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全部实施并稳定达到设计目标后三个月内开展,评估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对于需评估的"双超"和"高耗能"企业,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在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要求后,再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对于需评估的"双有"企业,方案实施完成后,可直接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第五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人员至少包括工艺技术、环保、能源、财务等专业人员,且应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知识,具有高级职称及五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参加评估的人员与企业或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绩效评估,即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评估,是与自身的纵向对比;二是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即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其清洁生产水平在行业内的定位,是与同类企业的横向对比。
  第七条 绩效评估重点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产业政策与法规符合性。
  (二) 与清洁生产审核的目标和指标进行衔接、对比情况。
  (三) 产品改进情况,例如产品合格率、产品质量、产品寿命、生命周期评价等。
  (四) 资源能源利用改进情况,例如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耗水量、原料利用率等。
  (五) 工艺、装备与过程控制改进情况,例如主体工艺装备水平、信息化水平、自动化水平等。
  (六) 污染物控制改进情况,例如污染物排放总量、产(排)污强度、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废弃物无害化和减量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等。
  第八条 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是指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组织开展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企业清洁生产绩效评估结果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结果。
  第十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工作的部门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可作为工业企业行业准入,落后产能界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申请政府财政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资金补助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鼓励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参照本规范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发布实施效果自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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