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2015]98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9-6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6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核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收费标准的函》(赣教财字[2015]3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其收费标准为:笔试每人每科50元,纸质考试和机考同标准;面试每人次280元。
  教师资格考务费事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教师资格考试对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向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9月1日起试行1年,省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和培训中心应做好收费与支出的账务工作,以便开展收费评估,确认正式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7]591号)同时废止。
  五、负责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的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和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和培训中心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9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闽价费[2010]44 2011/1/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 辽价函[2011]10 2011/8/18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 鲁价费发[2009] 2009/6/2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闽发改价格函[2 2023/2/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继续执 陕价行函[2014] 2014/10/17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行[2014]11 2014/5/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鲁价费函[2015] 2015/12/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研究生招生考试收 鲁价费发[2016] 2016/1/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翻译专业等五 闽价费[2013]48 2013/12/2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 闽价费[2007]28 2007/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