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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2015]7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5-25
实施时间: 2015-5-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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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卫计委《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疾控系统收费标准的函》(鄂卫生计生函〔2015〕149号)收悉。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价格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理顺完善了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测必须严格按《卫生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严格按所出具报告书上标明的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收费。对于同一个送检样品因检测机构的原因需要复检的,不得另行收费。
  二、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所属医疗机构(门诊部)除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外,其他的收费项目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对委托的检测事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方收费;对属于监督检查范围内强制检测的不得收费。
  四、执收单位应具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资质。执收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内容,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费、卫生监测费。
  六、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测频次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费标准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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