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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2015]13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0-8
实施时间: 2015-10-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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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行为,推进简证放权和减少审批事项,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改革要求,我省同步实施改革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和省级立项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方式,其考试费标准均不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改由省级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1)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且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考试费标准。
  二、各考试单位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三、考试人数较少的特殊考试,考试费标准可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由考试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并考虑考生承受能力确定。具体包括:考试人数连续三年不足1000人的;单科考试时间5小时(含)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投入成本较高的等。
  四、省级考试单位制定的考试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告省物价局。
  五、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实核算考试人数、考试成本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文件及规定同时废止(见附件2)。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
  2.湖北省废止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文件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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