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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29
实施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6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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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及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于营改增以后发生的电信业收入,不论是否开具地税发票,按规定均需缴纳增值税;对已入库的,属营改增以后实现的电信业收入缴纳的营业税,予以办理退库事宜。
  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9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明确了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营改增后税率等政策。此后,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6号),进一步对试点纳税人的确认方式、税务登记办理、发票管理、其他有关事项等征管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纳税人具体的营改增业务办理具有指导性作用。
  因省局公告中提出:2014年8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仍可领用、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恐与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日期为2014年6月1日产生歧义,故下发公告,明确营改增以后发生的电信业收入,不论是否开具地税发票,按规定均需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属营改增以后实现的电信业收入但缴纳营业税的,可以办理营业税退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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