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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线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函
发文文号: 陕价商函[2014]18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0-16
实施时间: 2014-10-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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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精神,现对省工信厅公布的淘汰类水泥生产线(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
  请电网企业根据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和电价标准(详见附件),按照抄见的水泥企业用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将收费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和物价局备案;水泥企业要不断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能效水平;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水泥企业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以上价格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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