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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受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业务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债字[2006]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6-3-22
实施时间: 2006-3-22
失效时间: 2014-2-17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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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业务的发展,本所对大宗交易系统受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业务的时间作以下调整:
  一、自2006年3月24日起,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受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业务的正式申请。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9:00-9:3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开始前的准备工作。
  二、已在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挂牌转让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联通02"、"联通03"、"联通04"、"联通05"转让业务的受理时间从2006年3月24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其他证券品种的交易时间及规定维持不变。
  四、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使用的数字证书无须额外更新,但需确保数字证书有效且在服务期内。
  特此通知。
  上海市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七批]
发文文号:上证公告[2014]3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4-2-17
实施时间:20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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