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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空运出境舱单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通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5-9
实施时间: 2014-5-9
失效时间: 2016-6-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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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扩大海关舱单管理系统试点切换范围的部署,广州海关决定启动空运出境舱单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换范围 舱单管理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空运出口货物。
  二、切换时间 2014年6月10日。
  三、关于舱单传输人备案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提交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境内航空运输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境外航空运输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经营许可》复印件;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4.境外航空运输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人员签发的申请书。
  (三)运输工具负责人代理企业(地面代理)作为舱单传输人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航空公司授权的委托书、地面代理协议复印件。
  (四)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关于分支机构登记。
  舱单传输人在境内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登记。
  四、关于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转运货物,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以及理货报告等电子数据。
  通运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暂不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五、关于空载航空器
  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航空器,不需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六、关于舱单传输主体、范围
  (一)预配舱单。 预配舱单的总(分)运单数据应当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
  航空运输企业直接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委托承运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代理向海关传输总运单的预配电子数据舱单。
  航空运输企业接受货运代理企业委托承运的,由货运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其所代理的货物总运单和分运单的预配电子数据舱单。
  经营不定期飞行,且未在海关备案的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应委托经海关备案的境内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二)运抵报告。
  空运出口货物全部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总运单或分运单为单元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以分运单为单元传输的,应当注明总运单号。
  (三)装载舱单。
  装载舱单的总(分)运单数据应当由航空地面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
  (四)理货报告。
  理货报告应当由航空地面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主运单货物全部运输出境后,主运单项下的分运单理货报告数据应当由出口拼装库经营人向海关传输。
  七、关于海关反馈信息处理
  海关接收到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传输后,以总运单为单元向舱单传输人反馈接受传输、不接受传输及原因等审核结果。
  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反馈的不接受传输的原因进行核查、更正,并重新传输舱单数据。
  海关决定不准予卸载的,以总运单为单元通知舱单传输人。该总运单所列货物或该总运单项下所有的分运单所列的货物均不得卸载。
  八、关于转关运输货物 进出口转关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向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由广州机场启运的空运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单“提运单号”一栏不得为空,应填制实际运单号。
  九、传输要求
  (一)对于具备自行传输能力的货运代理企业,由广州海关技术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助货运代理企业完成舱单传输。
  (二)对于不具备自行传输能力的货运代理企业,可委托相关代理企业传输数据。
  十、关于修改和删除 由于航空地面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需要通过电子报文修改或删除舱单数据的,请遵循“谁传输、谁申请修改/删除”的原则办理业务。
  联系方式: 广州海关监管通关处 020-81102616
  广州海关技术处 020-81103738
  广州白云机场海关 020-81105737
  特此通告。
  广州海关
  2014年5月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海关关于决定废止部分广州海关通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广州海关通告2016年第5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6-6-3
实施时间:20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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