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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明确商品归类审核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通告2015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7
实施时间: 2015-2-1
失效时间: 2016-6-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3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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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企业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现就广州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开展归类审核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予以重新确定的,应向当事人送达《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更改告知书》(详见附件1),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海关重新确定商品编码不影响海关依法进行的其他处置。
  二、海关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后,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做出书面说明的,海关应当出具《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告知书》(详见附件2)。
  本通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更改告知书
  附件2.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告知书
  广州海关
  2015年1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更改告知书.doc    
附件2.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告知书.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海关关于决定废止部分广州海关通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广州海关通告2016年第5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6-6-3
实施时间:20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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