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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确定市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4]3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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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对市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进行了测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的结算。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确定为每建筑平方米3800元,城阳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确定为每建筑平方米3550元,黄岛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根据区域不同分为三档,分别为每建筑平方米3200元、3500元、3800元,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根据区域的不同确定具体结算价格,作为土地出让的附加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代缴税金的,其实际结算价格计算公式为:
  实际结算价格=结算价格+(销售价格-结算价格)×综合税率
  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超出结算价格部分,上缴各区财政,专款专用,用于辖区内集中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平衡,结余部分专项用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部分从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支出。销售价格超出结算价格部分的资金划转方式,由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会同各区财政研究确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销售尚未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未销售但已向社会公布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已确定开发单位、既未公布价格也未销售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结算价格仍执行供地方案中确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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