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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地[市]、县使用普通发票的公告
发文文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10
实施时间: 2014-12-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4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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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现将纳税人临时跨地(市)、县经营使用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临时跨地(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使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普通发票。具体办法为:纳税人临时跨地(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将外出临时经营开具发票信息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的源头控管,强化发票数据的采集、利用,实现开票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的比对。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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