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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4]36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17
实施时间: 2014-11-25
失效时间: 2016-11-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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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收费标准的函》(闽高电征〔2014〕13号)收悉,根据我局闽价服[2012]477号文件执行情况,为鼓励汽车用户广泛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同时结合电子标签和闽通卡采购成本有所降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收费标准,每套(含电子标签和闽通卡)从320元调整为300元,闽通卡遗失或损坏补发每卡从30元调整为20元。
  二、以上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不得上浮,允许下浮。
  三、收费单位应根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批复自2014年11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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