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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公务出差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房管发[2014]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10-8
实施时间: 2014-10-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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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本市和局各项制度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现将公务出差管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规范公务出差范围。公务出差,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被派遣外出办理公事,主要包括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的工作会议、学习培训、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
  二、严格公务出差审批。按照《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严禁各类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活动的通知》(沪纪[2013]73号)的要求,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原则上只能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公务活动;对于其他公务活动,应提高审批层级或由相关事业单位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参加。
  三、严格公务出差报告制度。处级以上干部出差,应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外出报告制度》(沪房管发[2009]2号)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流程办理报批手续。出差途中,不得自行改变行程,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事先报告,涉及工作日的,应根据各单位考勤、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回单位后,及时核销假。
  四、严格公务出差报销管理。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等文件要求,报销相关费用。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一律自理、不予报销。
  局机关及事业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公务出差管理相关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令行禁止,从严要求,从严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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