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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4-5-14
实施时间: 2014-5-14
失效时间: 2014-10-1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23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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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关区范围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电子账册核销管理,提高电子账册核销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工单式核销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单式核销模式是指海关以料号级管理为基础,在成都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核查核销系统”(以下简称“核查核销系统”)中建立料号级底账,并根据归并规则再建立项号级底账,对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行项号级底账通关、核查核销系统料号级底账核销的一种监管模式。
  二、开展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加工贸易;
  (二)使用ERP等系统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三)使用工单记录生产耗用及产出情况;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核查核销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五)对保税料件料号与非保税料件料号分开管理。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拟开展工单式核销,应当向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递交《成都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单式核销”申请表》(见附件),经海关验核符合相关条件后方可开展。
  四、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区内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以下数据:
  (一)在料件进口、成品出口(内销、深加工结转)前向海关申报归并前的料号级料件、成品信息,并申报对应的项号级料件、成品信息。
  料号级料件、成品与对应项号级料件、成品的归并关系,参照《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建立。
  (二)料号级申报数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系统的非报关申请单、报关申请单);
  (三)料号级工单数据(当日的工单数据应当在次日内报送完毕,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延期报送);
  (四)料号级货物出入库数据(当日的出入库数据应当在次日内报送完毕,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延期报送);
  (五)料号级货物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库存数据(按照海关确定的周期进行报送,最长不超过14天);
  (六)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动态数据。
  五、区内企业应当自实施工单式核销模式之日起定期向海关进行报核。核销周期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区内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审核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特此公告。
  附件:成都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单式核销”申请表
  成都海关
  2014年5月14日

相关附件:
成都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单式核销”申请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文号: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部门: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2014-10-16
实施时间: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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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成都海关公告20 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