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农[2013]32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文时间: 2013-3-25
实施时间: 2013-3-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7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业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3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印发
  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草原牧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中央安排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支出效果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年度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规范的原则。始终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客观统一的评价标准和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全面衡量绩效情况。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通过绩效评价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三)奖励先进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奖励资金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业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财政厅、农牧业厅负责对有关盟(市)进行绩效评价,盟(市)财政和农牧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绩效评价,要对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全部旗(县、区、市)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自治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对盟(市)的绩效评价办法;
  (二)制定对盟(市)绩效考评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对盟(市)的绩效评价;
  (四)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奖励措施;
  (五)加强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 自治区对盟(市)绩效评价的程序: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厅每年制定对当年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方案,并于11月底之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盟(市)财政和农牧部门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填报基础评价指标信息及相关信息,并于12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财政厅和农牧业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有关盟(市)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与方式,由各盟(市)根据本地情况自主确定。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共同制定下发或单独制定下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盟(市)财政、农牧部门下达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年度资金任务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资料;
  (三)经盟(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备案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四)盟(市)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各项政策落实的情况总结。
  (五)盟(市)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各项配套政策相关文件及资料。
  (六)各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部门出具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等,各地财政局“一卡通”资金发放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盟(市)农牧业部门统计的草原生态改善、草原补奖信息录入数据审核通过率、草原执法监督及牧民生产生活变化等情况
  (八)盟(市)开展草原承包、基本草原划定等基础工作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九)草原补奖信息“月报”制度执行情况。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主要评价盟(市)资金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制度、配套方案制度、配套政策制定等工作。
  (二)基础工作:主要评价盟(市)草原承包制度落实、基本草原划定、草原生态监测、执法监督、档案管理、技术培训和进度“月报”制度等基本工作开展情况。
  (三)实施成效:主要评价禁牧任务及禁牧补贴资金落实、草畜平衡任务及草畜平衡资金落实、牧草良种补贴任务及补贴资金落实、牧民生产资料补贴资金落实、绩效评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草原生态改善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评价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等并经查询属实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业厅根据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制定对有关盟(市)的绩效评价指标,并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开展对盟(市)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盟(市)在制定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办法可参考上述内容和评价指标,并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增加政策实施效果等方面绩效评价指标及所占比重。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盟(市)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100分。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然后分别计算各盟(市)得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合格(≥60分,<80分)、不合格(<60分)。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将绩效考核结果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有关盟(市)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盟(市)财政、农牧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盟(市)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盟(市)绩效评价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评价指标
  附表
  对盟(市)绩效评价参考指标表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价得分
评价具体说明
制度建设
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5
 
资金拨付时间、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文件及相关资料、领导小组成立以及督查等情况。四项内容均有得5分,缺任何一项得3分,缺两项得2分,缺3项得1分,
实施方案制定
5
 
各旗县上报盟(市),盟(市)批复旗县方案备档情况(包括牧草良种补贴、转移安置方案等)。履行手续,并档案明晰的得5分,盟市有实施方案并经盟(市)政府批复实施的或有指导性意见或其他文件的额外加2分,履行手续,档案明晰,但实际落实与方案不符合的得2分,手续不全,方案不全的得0分。
配套政策制定及落实
5
 
配套政策相关文件及配套资金拨付相关资料。有配套政策并落实配套资金的得5分,仅有配套政策,没有配套资金的得3分,以上内容均没有的得0分。
基础工作
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情况
4
 
草原承包经营面积占补奖任务面积的比率。大于等于100%的得4分。大于90%小于100%的得2分,不足90%的不得分
基本草原划定
2
 
基本草牧场划定面积z占补奖任务面积的比率。大于等于100%的得2分。大于80%小于100%的得1分,不足80%的不得分
 
草原生态监测
4
 
每年有草原生态监测报告书、生态监测样地数量达标情况。内容完整档案齐全,监测样地数量满足监测要求的得4分,没有监测报告仅有生态监测样地的得2分,两项均无得0分。
草原执法监督
4
 
减畜任务完成率、嘎查村级草原管护员聘用及制度落实情况。根据当地草原生产能力实际,动态制定减畜方案的额外奖励3分。减畜任务完成率、牧民管护员聘用人数占计划人数比重均超过95%的得4分,仅满足一项的得3分;均为80-95%得3分,仅满足一项得得2分;均低于80%不得分,其中一项低于80%得1分。
补奖信息系统填报
6
 
年底盟(市)财政审核通过率(根据盟(市)实际需录入户数与自治区总户数的比作为每个盟(市)任务权重,任务权重与理论评分标准相乘,确定最终的得分)。审核通过率在100%得6分,在90-100%之间的得4分,80-90%得2分,70%以下不得分。
草原补奖工作程序
4
 
禁牧、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情况、嘎查村公式记录。使用自治区统一要求印制的禁牧、草畜平衡责任书,并规范填写,同时嘎查村公式记录良好的得4分,仅有一项的得2分,两项均不满足得0分。
牧草良种补贴档案上图
6
 
年底数据核对上报率(根据盟(市)实际需录入斑块数与自治区总数的比作为每个盟(市)任务权重,任务权重与理论评分标准相乘,确定最终的评分标准)上报率在95%以上的6分,95-85%得4分,85%以下不得分。
技术培训和宣传
2
 
禁牧舍饲、草畜平衡以及牧草种植等技术培训及政策宣传,有以上相关内容的得2分,无0分。
月报制度落实
4
 
进度上报及时、准确,简报内容丰富。档案完整明晰,能够每月25日前完成数据上报,内容丰富,有独立简报文头的得4分。没有独立简报文头得3分,不能及时上报,月报表内容出错得扣1分,档案不全或没有执行的0分。
实施成效
禁牧任务落实
13
 
是否与当年的实施方案相符,当年4月底、11月底的资金兑现到户率为准,100%以上10分,100-90%8分,80-70%5分,60%以下0分。(根据盟(市)任务数及享受政策户数与全区总任务和户数的比值,分别计算出任务权重和户数权重,按3:7计入总权重,总权重与理论得相乘,确定最终的分数)。
草蓄平衡任务落实
13
 
是否与当年的实施方案相符,当年4月底、11月底的资金兑现到户率为准,100%以上10分,100-90%8分,80-70%5分,60%以下0分。(根据盟(市)任务数及享受政策户数与全区总任务和户数的比值,分别计算出任务权重和户数权重,按3:7计入总权重,总权重与理论得分相乘,确定最终的分数
牧草良种补贴落实
6
 
以当年11月底,核查面积率、资金兑现到户率为准,100%以上6分,80-90%4分,70-80%1分,70%以下0分。(根据盟(市)任务数及享受政策户数与全区总任务和户数的比值,分别计算出任务权重和户数权重,按3:7计入总权重,总权重与理论得分相乘,确定最终的分数。
牧民生产资料补贴落实
6
 
当年4月底、11月底的资金兑现到户率为准,100%以上6分,100-90%4分,80-70%3分,60%以下0分。没有该项补贴政策的地区,占0分。((根据盟(市)任务数与全区总任务的比值,计算出任务权重,权重与理论得分相乘,确定最终的分数)。
绩效评价资金落实
5
 
制定绩效评价资金使用方案;制定本盟(市)草原补奖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工作经费补贴资金下拨到旗(县)。以上三项均有得5分,有两项得3分,有一项得1分,三项均无0分。
草原生态改善
4
 
草原植被盖度、高度、产草量(补奖实施以来的连续数据)
有2010-2012年连续3年数据的得4分,有2年的3分,有1年的得2分。
牧民生产生活变化
2
 
牧民人均收入以及收入组成增减变化情况,有2010-2012年连续3年数据的得2分,否则得0分。
违规违纪行为(减分指标)
重大违规违纪
-100
 
 
一般违规违纪
-20
 
 
补奖信息系统数据错误率
-10
 
错误数据占抽查数据的10%以下不扣分;超出10%,但低于于20%,扣三分;超过20%,扣10分。
批复实施方案与实际不符合
-10
 
20-30%的方案不符合的扣3分,30-40%不符合扣5分,40%以上不符合扣10分。
 
合计
10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 黑垦局办文[201 201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