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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建[2013]12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6-20
实施时间: 2013-7-20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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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沧州市、衡水市城管局,直管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0日
  河北省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河北省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建设,实现城镇化均衡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主要用于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排水、供热燃气、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能够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村镇及小城镇的城镇化水平的项目。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根据确定扶持的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和各地扶持项目的年度投资、城镇化率等情况,确定补助资金,分配公式为:
  各扶持项目获得的补助资金=省级扶持项目补助资金总额x〔(本项目经评审认定的年度计划投资额/经评审认定的各地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总额)x70%+(本项目所在地村镇或城镇的城镇人口/本项目所在地总人口)x30%〕。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省级补助项目实行申报制,按照年度省级专项资金安排总量、项目规模、项目进展等因素确定补助额度和项目。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程序如下:
  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含省直管县)提出申请,报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核,联合行文(含具体项目资料)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直管县项目申请材料报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时,需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
  第八条 申报省级补助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的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报告等文件;
  (二)项目的工程预算(或支出预算);
  (三)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设计图纸外,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要求的材料,装订成册。
  第九条 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凡未申报或逾期未申报的项目,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督导检查。项目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或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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