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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村屯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经[2010]86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失效时间: 2012-12-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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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建委(局)(不含大连):
  现将《辽宁省省级村屯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辽宁省省级村屯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屯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屯规划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村屯规划、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村屯”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行政村和自然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行政村的规划编制;
  (二)村屯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村内道路、广场、路灯、排水、绿化等设施。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规划先行。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村屯总体规划要求,未编制规划的村屯不予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发展配套资金落实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的行政村。
  (三)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立足本地实际,尊重客观规律,着力开发、建设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优势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实行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将本地区本年度初审合格的项目汇总,以正式文件(附项目申报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形式联合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一)辽宁省村屯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辽宁省村屯规划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总投资落实情况说明(出具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财政部门盖章的配套资金证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村屯规划建设项目库,每年根据已确定的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项目,下达项目计划,并按规定予以公开。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依据已下达的项目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要按项目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等及时申请报帐,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复核无误后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第十二条 村屯规划建设项目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规划设计、招标、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三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内组织验收,完备相关档案资料,并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复核验收申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复核验收申请1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复核验收工作并形成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对各市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指标及拨付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村屯规划建设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抽查验收已完工的项目。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省补助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支出预算;定期检查本地区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末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本地区本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地区的村屯规划建设项目;审查、汇总本地区申报的补助项目;定期检查本地区补助项目的实施进度;协调项目建设期间的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核算。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县以后年度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对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3年内对该地区不再安排相关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村屯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基本信息表
  2.辽宁省村屯规划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法[2012]980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2-12-10
实施时间: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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