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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农[2013]1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6-14
实施时间: 2013-7-15
失效时间: 2018-7-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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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开展,增强我市远洋渔业竞争力,特制定《青岛市财政局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6月14日
  青岛市财政局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开展,增强远洋渔业竞争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远洋渔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受理、集中审批,遵守自愿申报、实地查验、社会公示、审核批复、跟踪检查相结合的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责:
  (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提报要求,每年按时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明细预算。
  (二)受理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三)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扶持的远洋渔船开展实地查验,并下达批复意见。
  (四)负责将拟资助的远洋渔业企业和资金计划对外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跟踪检查、验收。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项目明细预算。
  (二)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对申请扶持的远洋渔船开展实地查验,并下达批复意见。
  (三)根据批复意见,集中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及时拨付资金。
  (四)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项目跟踪检查、验收。
  (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款、并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
  第七条 对新建符合条件的远洋渔船,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对符合国家远洋渔业项目补助政策的新建远洋渔船,参照国家补助标准,原则上给予建造费用20%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船型及条件见附表1)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建远洋渔船,原则上给予建造费用20%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船型及条件见附表1)
  (三)对符合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规划,新建功率不低于450马力、从事季节性远洋渔业项目的渔船,原则上给予建造费用15%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本款所指渔船为国内近海捕捞渔船,改造后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且符合国际市场准入标准及双边入渔协议。)
  第八条 对购买符合条件的二手远洋渔船,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在本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购买青岛市以外带有入渔配额、功率不低于800马力、船龄不超过20年的远洋渔船,原则上给予购买费用20%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款所指渔船只针对金枪鱼围网船和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
  (二)在本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购买总吨位不低于5000吨、船龄不超过20年的大型拖网加工船,原则上给予购买费用的20%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新建远洋渔船和购买二手远洋渔船,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必须取得三证(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二)自捕水产品回运量达到50%以上(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三)新建远洋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和二手远洋渔船买卖合同书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14日及以后。
  第十条 对在我市新注册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新注册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青岛注册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及以后;
  2.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3.拥有不少于5艘从外地来青岛落户的远洋渔船。
  第十一条 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运回青岛的超低温金枪鱼(包括蓝鳍金枪鱼、大眼(目)金枪鱼、黄鳍金枪鱼和长鳍金枪鱼,下同),按照青岛海关报关单,给予每吨1000元的运输费用补助。此项补助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中,主机总功率不得突破,允许船长上下浮动不超过5%、总吨位上下浮动不超过10%。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定期申报与拨付。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按照申请资金所需的材料清单,将有关材料准备齐全,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报,年度内逾期不予受理。(申请资金所需材料清单见附表2)
  第十四条 受理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查验批复。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对申请扶持的远洋渔船开展实地查验后,下达批复意见。
  第十六条 对外公示。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将拟资助的远洋渔业企业和资金计划在市海洋与渔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资金批复。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分年度集中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退回
  第十八条 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运回青岛的超低温金枪鱼运输补助资金、新注册远洋渔业企业补助资金,年度内一次性拨付。
  第十九条 对新建、购买远洋渔船补助资金,每年按补助资金总额的20%,分五年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与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远洋渔业企业及远洋渔船签订补助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自第一年补助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如五年内迁离青岛,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未退回补助资金的,不得提出过户申请。如远洋渔船五年内在青岛地区内转让过户,则按其符合的条件,继续按年度享受未付完的专项资金扶持。每艘远洋渔船只能享受一次五年扶持计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报告远洋渔船生产以及自捕远洋水产品运回基本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跟踪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牵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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