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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辽宁省高中等学历学位认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9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5
实施时间: 2013-8-5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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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
  你局《关于申请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辽学指[2013]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的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10]96号)和《关于继续执行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11]63号)文件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局所属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毕业生本人意愿,对外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可收取以下服务费:
  1、学历认证:在正常办理时限内完成的,毕业研究生每人每份150元,本、专科(高职)及中专(职高)毕业生省内院校每人每份100元、省外院校每人每份150元。
  2、学位认证:在正常办理时限内完成的,省内院校每人每份140元(其中应届毕业生每人每份100元);省外院校每人每份210元。
  3、成绩单认证:在正常办理时限内完成的,中文成绩单每人每份150元;英文成绩单每人每份150元。
  4、毕业生自愿申请加急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每人每份加收100元;自愿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外文翻译的,每人每份加收300元;学历、学位、成绩单认证需要备份的,每份50元。
  二、其他有关规定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10]96号)和《关于继续执行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1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所属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要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实施收费前,要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本批复有效期延至2015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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