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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3]24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
实施时间: 2013-9-1
失效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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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审批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黑气函〔2013〕199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1〕194号)执行期将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关于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规定,同意你局继续收取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其他未列入的气象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以及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服务不得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此批复自2013年9月1日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附件: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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