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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3]7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10-17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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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新疆福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
  上述三家企业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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