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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股份报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证协发[2007]155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07-11-28
实施时间: 2007-11-28
失效时间: 2013-5-16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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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主办报价券商:
  为提高股份报价转让效率,增加市场交易透明度,现制定“股份报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规定”,规定如下:
  主办报价券商接到委托价格偏离该股份前一笔成交价格±30%以上(含±30%)的成交确认委托时,应向转让双方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督促转让双方通过股份报价公司就下述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后次一报价日再执行相关委托转让。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转让双方基本情况,拟转让价格,拟转让数量,转让原因,预计转让日期,转让双方之间、转让双方与挂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等30项自律规则及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2013-5-16
实施时间:20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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