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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证协发[2004]362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04-9-10
实施时间: 2004-9-27
失效时间: 2013-5-16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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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主办券商:
  为进一步提高确权效率,降低主办券商运作成本,现对中证协发[2003]180号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通知》补充如下:
  一、主办券商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专用传送通道,申报可转让股份确权数据 。
  投资者办理确权后的当日下午3:30前,代办券商总部将确权委托数据传送至主办券商总部。如果代办券商当天没有受理确权申请,必须发送一个内容为空的登记委托数据库。下午4:00前,主办券商总部接收及处理代办券商发送的确权委托数据,并将结果反馈至各代办券商总部。
  次一工作日下午3:30前,主办券商按照《关于做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网上申报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04]41号)及《关于开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网上申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04]50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专用传送通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上一工作日可转让股份确权数据。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检查通过并登记的股份下一工作日即可转让。
  二、 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 修改股东资料。
  当股东全称、股东证件号码与公司退市时的股东名册所列信息不一致时,各券商业务受理点收集查证信息不一致的原因及证据(包括股东提供的公安局
  /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股东提供的开户机构出具的变更/出错证明等)后,按照股份公司退市时的股东名册所列信息,在券商相互确权委托库中,填报股东原市场证券帐户号、姓名/单位全称、证件号码、股数字段,并 借用原确权委托库(附件一)和回报库(附件二)中的 S_ZJHM和S_GDXM两个字段,填写新证件号码与新 股东 姓名 (或单位全称)。 涉及修改 股东 证件号码的,在 S_ZJHM字段中填入 新股东证件号码 ;涉及修改 股东姓名 (或单位全称)的,在 S_GDXM 字段填入新股东姓名(或单位全称)。修改股东资料时,确权委托库及回报库中的“业务类别”为“ DJ”或“QQ”。
  主办券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上申报数据接口规范传送股份托管数据文件( stbbp.dbf),对于股东证件号码不发生变更的股份登记业务和部分确权业务,“BPBYZD”字段填写券商相互委托确权回报库中的“ H _ZJHM”字段内容;对于股份过户业务、涉及股东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股份登记业务和部分确权业务,“BPBYZD”字段填写券商相互委托确权回报库中的“S_ZJHM”字段内容。
  按照《主办券商相互委托代办股份确权公约》的约定,各主办券商及代办券商对其所申报及修改的数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名下有多个原市场证券帐户号的股东,在其办理股份确权时,主办券商应逐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托管数据,例:主板 A帐户100股,主板B帐户200股,主板C帐户300股,三板帐户号为P,分三笔报送:AP100,BP200,CP300。
  四、 为了防止股份托管席位出现差错,各主办券商应在各自的确权系统中增加托管席位校验功能。
  五、输错托管席位的股份转托管。
  券商在受理确权业务时如输错托管席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转托管:
  1、由出错方券商总部将“代办股份转托管申请函”(附件三)传真至该股份公司的主办券商;
  2、主办券商核实“代办股份转托管申请函”后,在申请函上注明“经核实,以上客户确权委托为×××证券公司(出错方)受理,特此证明”字样,加盖公章,传真回出错方券商;
  3、出错方券商将主办券商传回的证明(附件三)、“代办股份转托管申请函”(附件四)及客户本人填写的原《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复印件等资料加盖公司总部公章后,连同转托管费寄给转入方券商总部;
  4、转入方券商将股份转托管至投资者选择的正确席位;
  5、如出错方券商为主办券商,或转入方券商与主办券商为同一公司,则股份转托管无须出具主办券商证明;
  6、股份转托管收费标准:A类股份:30元/户;B类股份:4美元/户。由出错方券商支付,投资者不付费。
  六、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在主板市场以军官证开户的投资者,在其办理退市公司股份确权时,可以允许其开立股份转让帐户。此类投资者申请开立股份转让帐户需提供:军官证及 其 复印件、原托管券商出具的持有退市公司股份的证明、填妥的股份转让帐户开户申请表。主办券商审核合格后,将上述材料(军官证 为 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开户专用章;其他为原件)寄至其在深圳的营业部,派人送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户,并按规定交纳开户费。
  七、主办券商办理退市公司非挂牌交易股份确权业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股份登记。退市公司非挂牌交易股份的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 [2004]6号)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公司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退市公司非挂牌交易股份的转让仍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由转让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八、 请各主办券商认真做好相应的业务、技术准备及数据备份工作。
  九、本通知自2004年9月2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一: 代理股份确权登记委托数据库 DJWTK.DBF的结构
  附件二: 代理股份确权登记回报数据库 DJHBK.DBF的结构
  附件三: 代办股份转托管申请函(给主办券商)
  附件四: 代办股份转托管申请函(给转入方)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四年九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等30项自律规则及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2013-5-16
实施时间:20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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