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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电子认证证书收费有关政策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3]7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7
实施时间: 2013-5-7
失效时间: 2015-4-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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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长〈关于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函〉适用期的函》(皖CA函〔2013〕1号)悉。
  为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时,继续按我局《关于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函》(皖价服函[2011]62号)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执行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期满前2个月请按规定重新申报收费事项。
  省物价局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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