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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3]42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27
实施时间: 2013-4-27
失效时间: 2016-4-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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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核准我省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2〕3417号)悉。鉴于我局《关于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291号)规定的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开展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按每人每课时4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学员自理。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以上规定有效期三年。请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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