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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行[2013]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24
实施时间: 2013-2-25
失效时间: 2016-2-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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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审计局、市档案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财政局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审计局 青岛市档案局
  2013年1月24日
  青岛市财政局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市政府有关会议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市政府决定主办或承办的、多部门参与的、预算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会议、会展等。
  第三条 大型活动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
  第四条 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勤俭节约、讲求实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大型活动具体主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牵头大型活动组织实施的部门。
  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是指按照《青岛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规定》(青厅字(2007)55号),由市委、市政府批准,为完成大型活动而设立的对跨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的临时机构,包括组委会、领导小组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大型活动具体主办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型活动前期筹备工作;
  (二)负责大型活动后续工作;
  (三)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大型活动经费明细预算及实施方案;
  (三)承担大型活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工作;
  (四)编制、提报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五)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没有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的,其相关职责由具体主办部门承担。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大型活动经费收支预算报批工作;(二)负责拨付大型活动经费;
  (三)负责核准大型活动财务收支事项;
  (四)负责审查并批复大型活动经费收支决算;
  (五)负责政府采购和资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大型活动进行绩效评价;
  (七)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九条 设置青岛市大型活动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由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以下简称支付局)负责财务部全面工作。
  财务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派驻大型活动财务工作组及相关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大型活动财务收支监督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负责报告大型活动经费收支情况;
  (五)负责汇总编报大型活动收支决算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部依托支付局管理平台,实行集中支付和集中核算。
  第十二条 根据大型活动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可采用派驻财务工作组的方式进行财务会计管理。
  派驻财务工作组从市财政局现有人员中调配。特别重大活动可由市审计局、具体主办部门增派人员参加。
  财务工作组一般不少于4人,人员由财务负责人、复核人员、记账人员、出纳人员组成。
  财务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型活动经费的申请及收支管理工作;
  (二)负责具体承担大型活动经费财务监管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编制大型活动经费收支决算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五)负责整理会计档案,办理移交手续;
  (六)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具体主办部门财务机构应当配合财务部做好大型活动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大型活动经费进行审计(检查)并出具审计(检查)报告。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审及执行:
  (一)预算编制:根据大型活动内容和方案,由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编制经费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
  (二)预算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提报的活动方案、经费预算或预算评审报告,提出预算审核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经费拨付: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根据批准的经费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经费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批复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拨付大型活动所需经费。
  (四)经费清算:大型活动工作任务完成后,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向市财政局报送大型活动全部收支情况,财务部对审核合规的支出,据实核销,并于大型活动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清算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按项目、按进度支出,不得随意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安排支出。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应当做出说明,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大型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从严控制会议费、接待费、办公费、车辆燃修费、学习考察费等各项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资金用途。
  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成立后,应当在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前,到支付局办理财务信息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大型活动的收入管理。对按照规定暂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经财务部审核,缴入财务部设定的账户,并纳入大型活动经费预算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坐收坐支、以支抵收,严禁私设小金库。
  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原则上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及时办理支出结算。大型活动工作任务完成后,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结清食宿、差旅等即时偿结的费用。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费用,应当向财务部进行书面申报并说明原因。无特殊原因,最长结报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财务部不予以受理结报业务。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经费支出采取财政直接支付为主的支付方式。预算批复后,由市财政局业务处将大型活动经费国库集中支付指标下达给财务部。
  对差旅费等公务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确需现金支付的,经审核审批后,支付到经办人的公务卡或工资卡上;对于零星现金报销业务,经审核审批后,支付到指定人员工资卡上。公务出差机票、火车票实行政府采购定点购买,由财务部与定点单位统一结算。
  对现场现金报销业务,必要时可委托银行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经费收支进行财务分析,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具体主办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临时机构安排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等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配置。
  办公设备、家具、公务用车、办公场所等由具体主办部门负责调剂解决。具体主办部门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具体主办部门与成员职能部门共同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的,由临时机构向市财政公物仓库申请调剂解决。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列入大型活动经费预算。大型活动需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确需租用营业房办公的,按照规定的面积和租金标准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严格登记管理,并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工作任务完成后,临时组织机构经市政府批准撤销和按照规定自行撤销的,大型活动具体主办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资产清算移交工作。
  对租用营业房办公的,应当及时办理清退手续,调剂使用的设备资产,仍按照原渠道交回。
  新购置的资产,由具体主办部门按照规定移交市财政公物仓库。
  处置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工作任务完成后,对经费决算前难以处理结束的财务事项,经市财政局批准,作为后续工作由财务部移交具体主办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大型活动工作任务完成后,对结余资金由财务部负责办理上缴手续,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大型活动经费会计核算工作,纳入支付局远程审核系统管理;财务部按照大型活动名称设置专门账套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工作任务完成后,财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经费决算工作,编制决算报表,分别报送大型活动临时组织机构、具体主办部门、市财政局。
  年终,由财务部全面汇总本年度大型活动经费收支决算报表。
  第三十条 大型活动工作任务完成后,财务部应当及时整理会计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会计档案移交市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年2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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