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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以外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1-15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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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房产(住建)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住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现就我省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以下简称“非住宅”)交易手续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住宅交易手续费包括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收取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非住宅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服务并办理手续时收取。
  三、非住宅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新建房屋按交易额的0.5%计收。
  (二)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1%计收。
  (三)通过赠与、兼并、无偿划拨等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且不具体体现交易额的转让,或申报的交易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转让,转让手续费按交易计税价格(交易计税价格包括征税、免税的交易行为)的1%计收。房屋互换按互换房屋双方交易计税价格差额的1%计收。
  (四)租赁手续费按租赁金额的1%计收。
  (五)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方承担50%;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应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也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
  (六)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
  (七)房屋抵押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交易场所、建立交易服务平台、实施交易资金监管、定期公布房屋交易指导价格、收集整理并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制定示范文本合同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核实产权、居间代办服务、合同鉴证服务、租凭合同备案、为交易双方提供委托代办以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转让手续费按交易计税价格的0.06%计收。
  六、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房地产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交易手续费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违反本通知规定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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