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5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农机监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黑农委函〔2012〕460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2号)已经到期,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农机监理收费,具体包括拖拉机号牌工本费、拖拉机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等四项收费。
  二、收费主体:市(行暑)、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收费标准
  (一)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链轨拖拉机)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二)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链轨拖拉机)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拖拉机登记证书每证10元,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三)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1、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为180元/人次。其中,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机械常识、操作规程)30元;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0元;科目三(挂接机具、田间作业技能)50元;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50元。
  2、联合收割机、链轨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为130元/人次。其中,科目一30元,科目二50元,科目三50元。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应参加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收费标准为50元/人次。
  3、对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可免费补考一次;再次补考减半收费。
  (四)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链轨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使用检验设备(检测线)检验60元/次,人工检验30元/次。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可免费复检一次;再次复检减半收费。
  四、农机监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3目“农机监理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五、各级农机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不按国家规定规程进行检验和考试的一律不得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