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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非税[2013]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8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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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公安部门收取的消防安全培训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将卫生部门收取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2013年3月12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33项)
  一、公安部门:1、消防安全培训费;2、计算机安全培训费
  二、物价部门:3、收费许可证年审费;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收费项目: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证收费;5、货运物品遗失、损失价格认证收费;6、拍卖物品底价认证收费;7、保健品、化妆品、卫生用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价格认证收费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8、公务员素质培训费;9、公务员素质培训考试考务费;10、公务员素质培训教材费
  四、卫生部门:11、各类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12、放射工作人员证;13、企业工人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证;14、乡村医生短期培训收费
  五、科学技术部门:15、省科技馆门票收费
  六、教育部门:16、特级教师、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评费
  七、水利部门:17、水利工程管理费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8、房改房市场准入许可证工本费;19、房改房抵押备案登记表工本费;20、房改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表工本费
  九、交通运输部门:2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2、《船舶签证簿》、《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工本费;23、道路运输证工本费;2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25、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带框架) ;26、纸质线路牌;27、双纸质加塑料壳线路牌;28、铜牌纸线路牌;29、塑料板纸线路牌;30、有机玻璃或铝合金线路牌
  十、法制部门:31、《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32、《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33、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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