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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和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教[2012]43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2-11-28
实施时间: 2012-11-28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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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为规范和加强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和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和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2012年11月28日
  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和培训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和培训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实施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和培训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和培训计划所需的学生学费(学员培训费)、住宿费、生均综合定额拨款,不得用于支付学生(员)伙食费、交通费等应由学生(员)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学生学费(学员培训费)、住宿费标准在每年下达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和培训计划时确定,生均综合定额拨款参照中央高校同类专业核定。
  第五条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在校学生人数、年度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和培训计划,经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财政部。
  第六条 财政部按照规定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第七条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将资金拨付自治区文化厅,由自治区文化厅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培养(训)任务承担单位。
  第八条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厅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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