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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民用航空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2]41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2-12-29
实施时间: 2012-12-29
失效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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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民用航空从业人员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民航函[2012]137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现将民用航空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民用航空从业人员进行考试,各相关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为:
  (一)理论考试:签派员、地面教员、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以及增加执照等级每人每次70元;维修人员笔试每人每科70元,口试每人每次80元;
  (二)实践考试:签派员每人每次150元;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维修人员以及增加执照等级和语言能力签注每人每次35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部门应按照收费管理要求加强对考试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4日起执行。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14日民航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75号)规定执行。你局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包括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2年12月2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6]135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6-21
实施时间:2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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