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风险覆盖”政府保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2-12-25
实施时间: 2012-12-25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7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小型微型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精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自治区外贸出口,经研究决定,实施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风险覆盖”,为小型微型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内蒙古专项工作办公室统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被保险人范围为工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内、2012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且2013年有海关出口数据的企业。
  二、保单有效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
  三、政府保单项下保费由自治区财政拨款统一支付。
  四、有关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比例、被保险人的权利及义务等事项请参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风险覆盖”政府保单合作协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需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内蒙古专项工作办公室一对一签署保险单,以确保被保险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并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六、如遇有问题,请与中国信保内蒙古专项办联系咨询。
  联系方式:
  (一)注册地位于呼和浩特市(含)以东地区的出口企业联系人:
  李明:电话:0471-6529216/13074778287,邮箱:li_ming@。
  吴伟新:电话:0471-3256882/13948719015,邮箱:wuwx@。
  (二)注册地位于包头市(含)以西地区的出口企业联系方式:
  赵星:电话:0471-6529215/13947106932,邮箱:zhaoxing@。
  李志杰:电话:0471-3256881/15849335609,邮箱:lizj@。
  中国信保网址:www.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 2021/4/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 宁政发[2015]52 2015/6/2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深地税发[2013] 2013/12/17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 衢政发[2013]51 2013/7/9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2022/1/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哈政发[2016]15 2016/8/25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1/1
贵州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 黔工总字[2020] 2020/3/25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3/8/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动执行两万元以下税收减免业务模 20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