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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56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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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务员局、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精神,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研究决定降低各级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
  (一)各级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并签订协议,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每份每月12元;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每份每月10元;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办理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负责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寄存和接转、连续工龄的计算和档案工资的调整、记载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和确认、转正定级、社会保障、出国政审、户口手续办理、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协调人事争议、出具相关人事证明等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二)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二、免收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
  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以及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调整降低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监督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三年后自动取消。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9]27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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