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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53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4
实施时间: 2012-12-24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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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执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收费标准的函》(闽质监财函[201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对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执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问题复函如下:
  一、计量检定序号为WH-088-726,计量器具名称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0]349号)规定执行,即9000元/基本组分。基本组分指二氧化硫。只做二氧化硫一个组分,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加做一个组分,基本组分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增加的组分每个组分按3000元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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