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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教[2012]1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0-24
实施时间: 2012-4-30
失效时间: 2014-4-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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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1〕78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省民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从2012年起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奖励民办高等教育。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我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不包括独立学院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第四条 民办高校申报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
  (二)办学历史具有一定年限,发展潜力良好;
  (三)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达到一定规模;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仪器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办学质量较高,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好。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和改革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科学研究、公共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
  (一) 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和改革创新。支持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实施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展高水平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二) 师资队伍建设。支持民办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创新团队建设以及辅导员专项培训等。
  (三) 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促进工程训练中心发展。
  (四) 科学研究。支持建设科研平台,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五) 公共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 其他。支持表彰和奖励为民办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落实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策的民办高校给予奖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原则
  (一) 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二) 因素分配,项目管理
  (三) 择优促优,突出重点
  (四) 绩效预算,提高效益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类指标系数计算各民办高校的综合得分,再按各民办高校综合得分计算确定各民办高校应获得的资金数额。计算公式为:
  各民办高校资金额=各因素应占有资金总额之和=(资金总额×某项因素所占资金总额比例×某民办高校该因素/全部该因素总额)之和。
  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指标共为八项指标,总系数100%。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生均教育收入总额,指标系数20%。该指标指学校当年教育收入总额除以年末全日制计划内在校学生总人数(折合数)计算的生均教育收入。主要考核民办高校筹措资金的综合能力和办学规模收益。
  (二)学校支持地方培养人才指标,指标系数20%。主要考核民办高校每年在陕招收全日制计划内学生比例情况。
  (三)学校资产负债率,指标系数10%。该指标是指学校年末负债总额与学校资产总额的比率,属于负向指标。主要衡量高校资产负债状况,考核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产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与债权人提供资产的安全保障程度。
  (四)学校经费总收入与经费总支出的比重,指标系数10%。该指标是指学校当年经费总收入与当年经费总支出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民办高校年度收支比,考核学校年度经费结余或赤字情况。
  (五)学校生师比与全省民办高校生师比平均值的比值,指标系数10%。该指标是指学校全日制计划内在校生总人数(折合数)与全部在编专业教师人数的比例,与全省民办高校生师比的平均值进行对比。主要考核学校生师比的合理状况。
  (六)学校年生均教学经费支出额与全省民办高校年生均教学经费支出额平均值的比值,指标系数10%。该项指标是指学校当年教学经费支出总额除以年末全日制计划内学生总人数(折合数)计算的生均占有的教学经费,与全省民办高校生均教学经费支出额的平均值进行对比。主要考核学校对全日制计划内学生教学经费的投入情况。
  (七)学校生均教学设备资产值与民办高校生均教学设备资产值平均值的比值,指标系数10%。该指标是指学校年末教学设备总额除以年末全日制计划内在校学生总人数(折合数)计算的生均占有的教学设备资产值,与全省民办高校生均教学设备资产值的平均值进行对比。主要衡量民办高校生均教学设备的规模,考核学校教学设备的总量是否能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
  (八)综合管理水平,指标系数10%。主要考核学校专业调整、综合管理以及工作配合情况。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批复
  (一)项目申报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份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的预分方案,并下达各民办高校资金项目申报控制数。各民办高校根据本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资金项目申报控制数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和择优原则,结合学校重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论证和落实项目,并按要求填报“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和《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随同项目申请文件(正式文件)一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项目评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民办高校提交的申请书开展项目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并于5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审定。
  (三)项目批复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报送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预算复核后,正式下达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省教育厅对项目进行批复,并向民办高校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或撤销等,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按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第十条 民办高校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应在银行开设财政资金专户,核算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并应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每年年底和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后,民办高校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及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后,民办高校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各民办高校自评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日常工资、津贴或其他人员福利经费的发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等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属限定性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进行分类核算,并按照有关法律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相应扣减民办高校当年或下年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
  (二) 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 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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