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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教[2012]11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2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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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我们制定了《陕西省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陕西省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城镇无业育龄人员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分级承担、委托发放、直接支付、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
  第五条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确定代理发放机构,负责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代理发放协议,并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设立“免费技术服务专项资金代发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分拨、结算。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审核对象资格,编制资金需求计划;负责监管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人口计生和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孕情、环情监测;
  (五)埋、取皮下避孕药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人工流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七)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省市县共同承担。第七条中(一)至(五)项的费用由中省财政承担;(六)至(八)项的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的分担比例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只用于购置开展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必需的耗材、试剂、药品、卫生材料,以及服务对象术后住站的检查、治疗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结算与核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季度考核结算、次年差额抵补”的原则下达。
  每年年初,根据各地农村(或农业)育龄人口数量,预拨本年度专项资金。预拨资金全额预拨到代理发放机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资金代发账户”。
  次年年初,按照各地实际检查人数、项目和标准结算上年度资金。预拨资金差额从次年预拨资金中予以抵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符合享受免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对象,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到指定的省内任一家服务机构接受技术服务。服务机构利用计划生育“一证通”管理系统核查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免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卡》,按国家相关医学规范提供技术服务,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二)每月月底,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利用“一证通”管理系统,及时统计、汇总本地区服务机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情况,并按规定的分担项目、结算标准对技术服务经费进行分解。各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后,通过“一证通”管理系统逐级汇总上报。
  (三)每季度前15日内,省人口计生委按各服务机构的检查数量和规定标准,向委托机构提供各定点服务机构省级补助资金额度;代理发放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将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资金汇至各服务机构账户。
  第十二条 《免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卡》及相关检查资料由检查医师和服务对象签字后,由服务机构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市级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一证通”统计数据,及时将本级承担的免费项目经费拨付到服务机构,具体经费管理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本单位基本账户下设立免费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科目,专门核算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拨入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免费服务经费时,应根据免费服务经费的支出范围填制报账凭证(原始发票必须注明用途,有经手人和乡镇计生站负责人签字),在免费服务经费中核销。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费用结算程序。免费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向受术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财务管理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始记录,准确、规范处理各种票据、单据、凭证,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需按照医疗规范的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任意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下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原《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财办教〔2002〕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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