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母亲健康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教[2012]11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9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3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规范陕西省母亲健康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母亲健康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陕西省母亲健康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母亲健康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陕西省农村“母亲健康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设立,用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健康检查和常见妇科疾病治疗。健康检查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常见妇科疾病治疗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治疗项目和标准、市县分担比例以及资金管理等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直接支付、委托发放、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
  第五条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确定代理发放机构,负责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代理发放协议,并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设立“健康检查资金代发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分拨、结算。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检查工作,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审核对象资格,编制资金需求计划;负责监管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享受免费健康检查、治疗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年龄在49周岁以下、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
  (三)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治疗。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检查对象,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对检查出患有一般炎症或早期感染的,由计生服务机构给予免费治疗。对检查出其他疾病的,由检查机构提出治疗建议。
  对两年内需要再次检查、治疗的对象,检查机构应提供服务,并在检查前向检查对象说明本次检查不属于免费检查。
  第九条 免费检查采用物理检查、电子阴道镜、B超检查、乳腺诊断仪等设备,开展肝、胆、脾、肾、子宫及附件检查,乳腺检查,阴道、宫颈检查,妇科常规物理检查,阴道分泌物化验,血压、脉搏、心肺等体格检查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免费检查、免费治疗所必须的耗材、药品、试剂等医药用品采购。
  第十一条 省财政按健康检查每例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保证省级规定健康检查项目基础上增加检查项目,确定本地区健康检查补助标准,超出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各市县财政承担。
  第三章 健康检查及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二条 健康检查专项资金按照“首年预拨、次年结算、差额抵补”的原则下达。
  每轮次第一年年初,根据各地农村(或农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人口总数预拨本轮次资金,预拨资金全部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健康检查专项资金代发账户”。
  下一轮开始前按照各地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本轮次资金。预拨资金差额从下一轮预拨资金中予以抵补。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符合健康检查条件的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到省内任一指定的检查机构,检查机构利用计划生育“一证通”管理系统核实检查对象身份后,向符合条件对象发放《母亲健康工程免费检查服务卡》(格式见附件),按规定提供健康检查服务,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母亲健康工程免费检查服务卡》及相关档案信息由服务机构留存备查。
  (二)每月月底,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利用“一证通”管理系统,及时审核、汇总本地区服务机构健康检查情况,并按相关结算标准对检查经费进行分级分解,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通过“一证通”管理系统汇总上报。
  (三)每季度开始15日内,省人口计生委按各服务机构的检查数量和规定标准,向委托机构提供各定点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额度;代理发放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将健康检查资金汇至各服务机构账户。
  本轮次结束后,各市财政、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对本地区健康检查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
  第十四条 《母亲健康工程免费检查服务卡》由各地印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全省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有关服务项目,不得删减全省孕前检查基本服务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每年对各地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或减少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定点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和要求履行健康检查项目、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