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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蔬菜等农产品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监发[2012]13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2
实施时间: 2012-8-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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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国际国内异常天气带来的洪涝、干旱等灾害频发,加上近期国际市场大豆价格创历史新高等因素,对食用油、蔬菜价格产生了一定影响。为保障我区食用油、蔬菜等农产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价格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蔬菜等农产品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130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食用油、蔬菜等农产品价格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低位运行,但食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仍高位运行,社会各方面对食用油、蔬菜等农产品价格上涨依然十分敏感。保障食用油、蔬菜等农产品市场供应,促进价格稳定,对实现今年价格调控目标,安定群众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食用油、蔬菜等农产品价格监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前瞻性,努力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 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农产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巡查,采取约谈、提醒、告诫、经济处罚等多种方式方法,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严厉打击利用国际市场波动、异常天气和自然灾害等原因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次充好、变相抬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当地正常的市场和价格秩序。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除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外,要公开曝光,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举报,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三、 建立农产品市场检查信息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各地农产品检查工作的指导和信息沟通,自治区物价局建立农产品市场检查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各地及时上报本异常气候、自然灾害情况下本地区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和检查工作情况(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传真电话:0951-5166067),自治区物价局也将及时通报各地检查工作情况,指导各地做好农产品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二O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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