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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规[2012]10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3
实施时间: 2012-3-1
失效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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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农业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鄂农函[2012]10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规定,现将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包括兽医全科和水生动物两类,具体收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每人每科60元(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4科,含上缴国家考务费);临床技能科目考试实施后,可按每人每科120元的标准收取临床技能科目考试费。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各地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2]328号文件同步执行,有效期两年。执行期满后,由省农业厅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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