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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省境内铁路散装货物电子秤计量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1]42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2-1
失效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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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昌铁路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福建省境内铁路散装货物电子秤计量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南铁价函[2011]923号)收悉,关于福建省境内铁路散装货物电子秤计量服务收费标准问题,考虑到所属企业执行我局《关于正式核定本省铁路管内散装货物电子秤计量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8]446号)以来,为货主避免了因货物装车亏吨或超载罚款带来的经济损失,也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市场亦无不良反映。经研究,同意该企业开展境内铁路散装货物电子秤计量服务仍按闽价服[2008]446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批复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执行期满后,你局应根据执行情况重新上报审批。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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