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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25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4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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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商请延续我省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的函》(闽人社函[2012]314号)收悉。根据省属技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录取费实际收支情况,经研究,同意我省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仍按50元/生的标准执行。
  本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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