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陕价行函[2012]11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4
实施时间: 2012-7-4
失效时间: 2014-7-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6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陕卫规函〔2012〕3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及国家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综合笔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医师200元/人(含上缴国家40元/人),助理医师110元/人(含上缴国家30元/人)。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暂不调整,收费标准仍按160元/人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为向考生收取的最终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二、收取医师资格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重新报批。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49号)、《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6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 津价费[2003]10 2003/4/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点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资 京人社事业发[2 2019/5/23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 京发改[2013]25 2013/12/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 粤地税函[2007] 2007/2/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 京财综[2012]30 2012/3/15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 苏价农[2010]19 2010/6/1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 绍市财会[2006] 2006/6/27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2006/7/20
关于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 2018/12/2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紧 黑国税函[2002] 200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