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4]9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1-16
实施时间: 2004-2-1
失效时间: 2006-1-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民航总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略)
  2004年1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10/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 浙财综[2012]13 2013/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苏财综[2012]1号 2012/1/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府发[2012]59 2012/5/31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2009/1/1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 宁财综[2024]18 2024/7/29
山西省财政厅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2017/4/1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财综[2009]46号 2009/7/15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0113] 2025/1/1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