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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建[2001]17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5-17
实施时间: 2001-5-17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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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的经费补助。为了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和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勘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的经费补。
  国家对地勘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财政监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地勘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四条 凡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均可申请地勘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地勘专项资金补助的地质勘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勘查许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地勘查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一)财政厅(局)出具的申请报告;(二)目汇总表(见附件2)及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书。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一)项目名称;(二)承担单位;(三)目起止时间;(四)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五)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六)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七)具体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八)预期成果;(九)主要实物工作量;(十)经费概算及来源;(十一)其它事项。
  第九条 财政部在对各地报送的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求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和下达地质勘查目经费补助预算。
  第十一条 地勘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地质勘查单位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目以及对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并适量安排地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三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地质、物控、化控、钻控、岩矿试验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地质勘查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厅(局)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经费补助预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财政厅(局)拨付的地勘专项资金后,应及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地勘专项资金的帐务处理按国家现行地勘单位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厅(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质勘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负责对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汇总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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