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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4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17
实施时间: 2012-6-1
失效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3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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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宁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省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继续收取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请示》(宁价联呈[2011]1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0]100号)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省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继续收取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见附表。此检验收费标准为实验室检验收费标准,现场检验不得收费。
  二、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由黑龙江省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收取。
  三、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定期统一检验、列入国家和省监督检验计划的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未纳入上述检验范围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四、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内收入类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收费收入”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收费收入”18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批复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附: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烟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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